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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riter's pictureThanlwin Legal 缅甸德信律师事务所

缅甸公司法(2017)施行二周年回顾

曾勤博 律师 2020年10月6日


2017年11月23日,缅甸联邦议会通过新版缅甸公司法(下称“新法”),总统于12月06日签署,2018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公司法为商业社会的基本规范,然而,原缅甸公司法(下称“旧法”)係自1914年开始实施,编载于缅甸法典(The Burma Code)第9卷,直接移植英属印度将英国普通法成文化的法典,旧法虽在1955年、1959年、1989年、1991年有过几次修订,但修改幅度不足以应对现代商业需求,导致缅甸商业环境不佳,在2014年-2018年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名”,緬甸均列170名之後。时隔超过一个世纪,于2018年,缅甸实施新法,引入最新的治理理念。新法也是缅甸在2019年、2020年“营商环境排名”大幅进步到165名的关键因素。

除下述法律制度上的实质变动外,政府引进电子化系统 MyCo,公司注册、年度申报、股权及董事资料变动等均能线上操作,大大简化公司注册及后续的维护,注册一间公司的时间从数个月降到最快1-2天,这从每月新注册公司数可见一斑:由原来约600到800例间,增加3倍到1800至2200例,迄2020年8月,全国已有67,037间公司注册在案。

新法共8篇31章476条,本文择要分析新法对外商投资影响。

一、简化管制、降低营商门槛

在旧法框架中,公司需有二名以上股东、二名以上董事,每年须召开股东会、缴交财报,且有严格营业范围之限制,外资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金为50,000美元,具投資准證之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金為150,000美元,純緬資公司則無資本金限制。

新法大幅裁减原本繁复的公司规范,让公司不再是“奢侈品”,成为一般商业活动就能普遍采用的工具。

新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僅要求一人董事。但為落實有效問責,新法要求至少有一名“居民董事”,公司设立后,该董事每年须在缅甸居住至少183天。根据目前MyCo电子系统的操作,若所有董事中,未有至少一人登载在缅甸的住址,公司注册申请无法成功提交。此一要求,在新冠肺炎期间,许多公司的董事离境后未能返缅,而无法符合此一条件,主管机关尚未就这一个问题表示意见。

此外,公司应在缅甸有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应在该注册地址以缅文或英文明确展示。实践上,为了减低设立成本,许多投资人在初期会借用注册代理的地址。新法施行二年来,由于制度上没有查核标示公司名称的机制,所以未见到主管机关落实贯彻这一要求。

新法还创设“小型公司”的概念,此类公司不需每年召开股东会和缴交审计财报。小型公司指公众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总数不超过30人,且上个会计年度的合计收入不超过5000万缅币(约合37,000美元,以1美元比1,350緬幣計)。虽然小型公司免除依公司法提交审计财报之义务,但是其他行政部门并未一致协作,例如税务单位为课税目的,仍会要求小型公司提交审计财报,因此,小型公司仍须备妥审计财报。

新法取消法定最低資本金要求,也有效降低營商門檻。

此外,新法呼应世界立法潮流,废除“运营范围”的限制,除法律对特定商业行为另有限制外,公司原则上允许自由开展商务活动。但须于年度申报时,记载所涉营业类别。

二、放宽“缅资企业”定义,活化外商投资选择

新法为外资公司快速进入本地市场、购并本地企业、取得本地土地使用提供法律基础,降低进入市场初期的主要法律障碍。

在旧法的框架下,公司只要有任何外资成分,即使仅有1股,也被视为外资公司,就不得从事零售、进出口等贸易;也不得买卖不动产、不得租用不动产超过1年;另外,部分商业行为仅允许纯缅资公司参与。

旧法对外资公司的二个限制均有例外。2015年至2017年间,缅甸商务部陆续松绑参与贸易的限制,开放外资独资公司从事化肥、种子、杀虫剂、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贸易,准许缅外合资公司从事农业机械贸易,符合法定条件下可销售汽车。2018年更进一步全面开放外资从事经列举之各类贸易(商務部通告25/2018)。

关于租售不动产的限制,外资公司若依《缅甸投资法》或《特别经济区法》取得投资准证,可享受50年及法定展期的长租的权利。此外,缅甸建设部在2017年12月7日公布《公寓法施行细则》,2018年12月,再度修改《公寓法施行细则》,该法和细则生效后,外资公司及外国人亦可购买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寓。

新法则规定,外资直接或间接拥有不超过35%权益的公司(「具有外资成分的缅资公司」),即可享受缅资公司的待遇,不受上述限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资持股超过35%的公司,则适用上述限制及其例外。新法施行以来,已经见到部分土地主管部门允许具有外资成分的缅资公司享受土地权利;缅甸央行也开放外资参股本地银行(不超过35%),得以参与银行的零售业务(retail banking)。

三、动产、不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补足制度短板

旧制下,关于不动产担保登记,虽然能向文契登记办公室(Office of the Registry of Deeds and Assurances)登录,但手续繁琐,而且是书面操作,并未数位化,不利查找,使公示效果大受限制。至于动产登记,则现实上付之阙如。

新法下,无论是不动产抵押、动产及权利质权,均得在MyCo登记,且新法第229条所示六类担保的设定[1],未经登记则不生效力。MyCo是电子化系统,任何第三人都可以付费调取公司摘要(Company Extract),公司摘要包含了该公司是否有设定担保的资讯。

旧制下,因为欠缺有效的公示制度,导致企业融资的难度增加,新制解决了这个长久以来的困境。再者,有效的公示制度也有助于企业并购或投资活动中,尽职调查的落实。

四、引进最新治理理念、明确处罚规则

在新法全文476条中,共有约100处关于违法处罚规定,有6处涉及有期徒刑,其中并不乏提高旧法处罚力度的改变。例如:新法按照现代物价水平调升旧法中的罚款金额;在公司解散清算中,伪造或毁损公司帐册等者,旧法仅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为7年以下。规范明确,符合处罚法定原则,显示缅甸政府“積極开放、謹慎管理”的态度。

新法还引进較新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理念,包括董事的“忠实义务”、“公司最佳利益原则”、“揭露利益冲突”。除对公司处罚外,也对董事、高管等负责人进行处罚,公司监管单位"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CA)可向法院声请解任违法的董事。总而言之,新法主要的规管对象是负责公司治理的董事。

股东原则上唯一的义务是完成出资,除此之外,对公司只有享受权利,别无其他义务。新法中虽然未明文采纳“揭穿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Theory),但在2020年的破产法(Insolvency Law 2020)中,已经引入这个制度,未来也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该原则到公司经营的其他环节,这有可能增加股东的法律曝险。

有意进入缅甸和已经在缅营运的外资企业,一方面应善用新制下的制度优势,设计最有利的投资架构、完善企业经营的模式,另一方面,尤其应注意新法所新增的罚则,避免依循旧规,误触法律。


本文原稿 [缅甸大修百年公司法 为中国企业提供哪些机遇] 获邀刊登于财新网及其收费平台,本文依新法二週年來的实践改写、更新。


(i.) 為取得任何公司債而發出的抵押或質押; (ii.) 公司未繳付股權的抵押或質押; (iii.) 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不動產或其中的任何權益的抵押或質押; (iv.) 就該公司的任何債權(於清算時)之抵押或質押; (v.) 對公司的任何非動產(股票交易除外)的抵押或質押;或 (vi.) 對公司的業務或財產實行之浮動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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