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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riter's pictureThanlwin Legal 缅甸德信律师事务所

​“三足鼎立”时代到来,在缅开发工业区你准备好了吗?

Updated: Aug 19, 2020

作者 陈戍元 律师


2020年5月26日,缅甸国家议会正式通过《工业区法》。在《工业区法》出台之前,缅甸即已存在依2014年《特别经济区法》成立的皎漂、迪洛瓦和土瓦三个特别经济区以及约三十个左右的工业区,但并无规制工业区开发、管理及运营的专门立法。《工业区法》的实施,将缅甸现存工业区和未来拟开发的工业区纳入统一规制,将投资开发工业区及在工业区内进行的投资项目(简称“区内投资项目”)从目前由缅甸投资委员会(MIC)主导的规制中剥离出来,单独建立了一套有关在缅投资开发工业区的系统规制。新制定的《工业区法》不仅规制工业区的投资开发,还延伸至工业区建成后入驻园区的工业及相关投资项目。


就制造业及相关配套产业而言,立法者似乎有将所有工业及配套服务产业在未来均纳入《工业区法》规制的趋势。在《工业区法》实施前,除投资者选择依据《特别经济区法》投资开发特别经济区或在特别经济区内实施投资项目外,任何位于特别经济区外的投资项目(包括投资开发工业园)均需依据《缅甸投资法》(简称“投资法”)实施。《工业区法》实施后,将会出现分别由《特别经济区法》、《工业区法》和《缅甸投资法》规制的特别经济区、工业区和区外范围投资“三足鼎立”格局。相应的,赴缅投资项目也将遵循“特别经济区内投资项目”、“工业区内投资项目”和“区外投资项目”三种不同的审批和管理流程及要求。


为实施对工业区及区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业区法》授权成立从中央、省邦直至特定工业区的三级委员会,对工业区投资开发以及入驻园区的区内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该等三级委员会将取代之前投资法下的MIC的部分功能。在缅投资开发工业区及投资区内项目将不再需要取得MIC Permit或MIC Endorsement,转而需要取得《工业区法》下委员会的批准。

项目用地取得更有保障


《工业区法》实施后,用于开发和建设工业区的项目用地将由省邦委员会提供,在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将国有土地以初始至多50年的租期长期租赁给工业区开发商(简称“开发商”)进行工业区开发和建设。初始租期到期后可至多延续2次,每次各10年。开发商应向省邦委员会支付租金,租金标准由中央委员会制定。


与之前诸多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征地和动迁过程中主要依靠开发商本身或地主的情况不同,《工业区法》明确规定项目所在地省邦政府可以依法主动就项目土地征地和动拆迁采取行动,并支付相应补偿。


以上项目用地获取新方式对开发商较为有利,相当于政府保障开发商能够以较为合理的价格,从政府手中获得项目用地长期的租赁权利,且政府对其所提供的项目用地之上不存在相关争议和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保证。

开发优惠力度有望升级


不同于仅能在投资法下规定的相关优惠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具体的投资优惠进行审批,中央委员会有权通过通知方式授予开发商特殊优惠,该等规定将赋予中央委员会在以优惠政策吸引开发商和投资者方面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可以肯定的是,开发商将可以在工业区建设期内临时进口机器及设备,此举有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工业区的建设成本。除此之外的相关开发优惠预计将在后续实施细则和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但可以合理推测,《工业区法》下对开发商的优惠待遇将至少不低于目前投资法规定的标准。


项目开发权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


《工业区法》将开发设立特定工业区的最终审批权力赋予联邦政府。开发商和省邦委员会均可提议开发工业区。若为开发商提议,应向省邦委员会申请,由省邦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提交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进一步审查后呈送联邦政府作最终批准。

《工业区法》下委员会在审查工业区开发提议时,将具体关注工业区的选址是否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位于符合区域发展的地理位置;

b)土地面积充足;

c)附近有国际海港、空港、靠近国际运输路线或容易连接本地市场;

d)容易获得原材料、资源及基本产品;

e)容易招募各种劳动技能水平的劳工。


但由于项目用地系从省邦委员会租赁,一般而言,省邦委员会在同意租赁前即已就以下条件进行考量,开发商无需特别担心。此外,《工业区法》还就拟开发工业区内各类功能区的最低占地面积比例做出规定,即:

a)工业功能区:60%-70%

b)商业功能区:1%-25%

c)公共设施和辅助功能区:20%-25%

d)绿化带:9%-10%


若符合以上条件,中央委员会将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商。招标过程中将重点对开发商的项目执行效率、透明度及项目开发成功率进行考察。由于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商,预计对项目位置较好的工业区开发项目开发权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入驻企业主导园区运营管理,开发商话语权被削弱


工业区建成后,省邦委员会将成立由15至21名成员组成的工业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由入驻园区的企业(简称“入驻企业”)选举产生的代表担任主席。此外,入驻企业的代表亦可担任园区管委会成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工业区法》并未规定开发商代表可以作为园区管委会成员,因此开发商在日后工业区运营和管理方面的话语权可能被削弱。


此外,《工业区法》将开发商的权力和各项权利限制到一个较低的程度,似乎开发商仅有权建设工业区随后将项目用地分租给入驻企业取得租金,但同时对开发商施加了多项义务。与此相对,尽管省邦委员会仍然保留对入驻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但《工业区法》赋予入驻企业通过园区管委会行使广泛且实质的对于工业区的运营和管理权力,此举可能会导致日后园区管委会在运营和管理上的冲突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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